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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11        证券简称:合锻智能        公告编号:2021-026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公司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口头警示的具体情况

120183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秘予以口头警示,警示事项为:“公司于周日下午提交股权激励相关公告,错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事前公告选成事后公告,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经讨论决定,给予公司及董秘王晓峰口头警告。”

220191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秘予以口头警示,警示事项为:“1226日公司公告称,2018年度累计收到政府补助共计2767.34万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738.30万元,占公司2017年归母净利润41.24%。其中不存在单笔达到披露标准的政府补助。经查明,2018525日公司收到一笔300万元政府补助后,就已达到披露标准,公司延迟披露7个月。公司收到政府补助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与股价产生重要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峰予以口头警示。

320202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秘予以口头警示,警示事项为:“经查明,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1231日披露公告称,公司2019年累积收到政府补助金额18,240,843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17,393,743元。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利润的33.88%。经进一步核实,公司于20191219日累计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已达到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并未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予以披露,迟至1231日才对外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考虑到公司未存在单笔政府补助达到披露标准的情形,据此我部对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峰以口头警示。望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二)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证券事务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加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并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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